行政執法委托書
發布時間:2021-03-02 09:11 來源:
委托機關: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張寶軍
地 址:松源大路與哈達大街交匯處
聯系電話:0438-6163309
受委托單位: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衛生監督所
法定代表人:沈英春
地 址:松源大路與哈達大街交匯處
聯系電話:0438-6836955
為加強我縣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法定職權,經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雙方研究一致同意,委托機關現將衛生健康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衛生監督執法權利依法委托受委托單位行使,特簽訂本行政執法委托協議。
一、委托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護士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和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衛生監督所法定職責和“三定規定”。
二、委托行政執法的權限和范圍
(一)受委托單位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衛生健康行政監督職責。
(二)受委托單位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對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受理、調查、取證,并向委托方提出處罰意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最終由委托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三)受委托單位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衛生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事項:
1.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2.對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包括托幼機構)及消毒產品和涉及飲用水安全產品、衛生保健用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3.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4.查處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秩序;
5.對職業病危害申報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的放射診療、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6.對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預防接種、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和菌(毒)種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7.對母嬰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內容和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8.依法查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簡稱“兩非”)行為;
9.查處計劃生育違法案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10.受理衛生健康投訴、舉報案件,開展調查取證,并按照處罰程序履行相關職責;
11.完成縣委、縣政府及縣健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工作。
以上行政執法事項,受委托單位要按規定及時向委托機關報送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重大案件及事項由委托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三、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委托單位有權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和其它行政行為。委托機關對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機關承擔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執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予以追償.
(二)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積極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實施委托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受委托單位不得超越職權范圍執法,受委托單位承擔超越委托權限范圍的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受委托單位在實施委托執法過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行使行政執法委托的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必須是受委托單位在冊的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并經培訓和考核合格,持有吉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四)受委托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以委托機關名義,由委托機關法制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實施,重大案件由主要領導同意方可實施;
(五)受委托單位未經委托機關批準不得向社會公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監督、監測結果。
(六)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期限內行使委托權限。
四、委托執法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其它事項
委托機關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調整,實時修訂行政執法委托事項。本委托協議一式三份,委托機關、受委托單位各持一份,前郭縣司法部門備案一份。此委托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衛生健康局 衛生監督所
2021年 1 月 4 日 2021 年 1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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